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