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的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对经营主体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