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