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