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金融保险和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