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