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应当按规定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

进入本市暂住的,须按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