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更新、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