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医院进行诊治和防疫,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