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处理和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