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土地监察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罚不当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发证、收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中,有不当行政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