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或抵押的;(四)改变土地用途的;(五)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