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或抵押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