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地区性统计调查表(包括定期报表、一次性调查表和调查提纲,下同)由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制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临时办事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