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二)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五)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