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的;
(二)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
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
规定持证上岗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