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九条有效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