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属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分别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