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强制其承运;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