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公布班期的客船应当按批准的班期、停靠站点经营。确需改变班期和停靠站点的,应当经批准,在实际变更前7日公告;需要临时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48小时向航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