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旅客运输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布班期的客船应当按批准的班期、停靠站点经营。确需改变班期和停靠站点的,应当经批准,在实际变更前7日公告;需要临时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48小时向航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