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旅客运输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技术状况、卫生条件良好,船舶经营者应当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程序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采用清洁燃料为动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