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三)开展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四)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五)建立自然保护区动物、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系统和信息网络;(六)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的参观、旅游等活动;(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