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建立自然保护区动物、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系统和信息网络;

(六)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