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内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