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采挖活树;(二)擅自猎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三)经营性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四)探矿、采矿;(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六)野外用火;(七)擅自移动界桩。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