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八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仫佬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仫佬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