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