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实行合理开采利用。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留成部分,自治县分成比例高于非自治县。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