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自治机关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业经济效益,保护林业生态,严防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灾害,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促进林业生产持续发展。
自治机关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砍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在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利用荒山、荒坡造林,实行谁种谁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有的林木经依法确认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
自治机关在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