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