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