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识。对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拒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