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组装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