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合格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