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