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