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三)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四)对资产评估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五)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或处理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六)国家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