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