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