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质水量、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发矿泉水水源的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