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开采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应当对其开采的矿泉水井(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隔15日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监测,每隔6个月将监测数据报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