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开采经鉴定的矿泉水资源,必须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