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矿泉水水源水质检验单位应当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矿泉水水源微生物指标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