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八条已废止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二)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