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

(四)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