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