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