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