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十四条有效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