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