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