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

(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计划,限期拆除;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